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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去圖書館還書
過年前借時 工讀生還說「因為過年,所以3/12再還就好」
蓋章也是3/12
挫賽 今天去圖書館 到期日居然是2/26
所以我逾期了 五天 * 五本 *一次五元 等於75元
有一本是真的過期了 沒話講
為了四本沒看的書 我居然要罰這麼多錢
跟工讀生說完事情原委後 他一副「天啊,人不是我殺的吧?」的緊張模樣 別緊張 是個女生說的
另一個圖書館員工來處理這件事了
「小姐,請問妳認得那位工讀生的樣子嗎?」 喔,我怎麼會認得 一個多月前的事耶
「那麼我們的網頁都可以查到書何時會過期啊,妳也可以上網確認一下。」
見鬼了,我怎麼會知道妳們的工讀生把蓋章日期調錯,而且還口頭告知我3/12再還?
意思就是說以後都不要相信你們的印章嗎?
「我們這些都是免費提供給社區民眾的,你們使用只要押金而已,是服務性質的...」叫我不要爭
那不代表我要工讀生的錯負擔其他的六十元吧?
「如果沒有人承認有這件事,那麼還是要請妳到時負擔六十元的費用。」
如果是這樣,就是說到時候我不但付了這六十元,還代表我是說謊的那一方。這是最不合理之處。
我可以選擇原諒,可以不要再問一切去負擔六十元,但我的尊嚴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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